承包工程交保證金會不會被騙(承包工程需要交保證金嗎)

導讀:
承包工程并交保證金怎樣才能避免被騙方法:一、簽訂合同之前,到所謂的總承包商總部核實工程的情況及項目負責人的情況,索要中標通知書、總承包合同書,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遇上以承包工程為由,騙取押金的該如何維權
報警。被害人被騙交押金,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報案或控告,交由國家機關對該詐騙案件進行處理,如經查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標準的,即構成詐騙罪,會被處相應的刑罰。
交保證金的工程靠譜嗎
法律分析:這樣的情況在工程項目上比比皆是,在企業中標以后,一般需要繳納了保證金才可以簽約,否則就不會簽約。這個保證金叫履約保證金,就是針對施工單位的。目的就是為了施工單位無條件履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工程進場交保證金靠譜嗎?
這要看工程的招標文件里的具體要求,有的要求交保證金,有的不需要交,要求交保證金的話,招標文件里會寫清楚保證金的金額公報,以及要匯款的賬戶名稱,開戶行;保證金一般交到代理公司(咨詢公司),就是甲方委托給辦理這個工程招標的公司。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承包工程并交保證金怎樣才能避免被騙
方法:
一、簽訂合同之前,到所謂的總承包商總部核實工程的情況及項目負責人的情況,索要中標通知書、總承包合同書。
二、簽訂合同之前,到國土局調查該宗土地的用地規劃,到規劃局調查用地規劃及工程規劃,到建委調查項目招投標手續、備案合同、施工可許、開工手續等。
三、簽訂合同時,詳細閱讀合同條款,最好找專業律師把關。留存總承包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色代碼證、施工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等復印件。
四、簽訂合同后,到所謂的總承包商總部核實印章的真偽。
五、打履約保證金時,一定到銀行柜臺進行轉賬,一定要打到公司賬號上。
以上五個環節做好了,即便是發生糾紛了,事后也好補救,即使出現人去樓空,我們的維權途徑遇到的障礙會少一點。
包工程如果是競標的就需要交保證金,主要是防止有人故意壓低工程造價的低線而趕走競爭對手,給發包方造成信譽上的影響,在沒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再提高要價。為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故由各公司,事業單位等企業自行制定的條例。
在競標交易成功后并簽訂合同保留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通過驗收合格后與工程款一并交付清給承包方。沒有交易成功的當既退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
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二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關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