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今天大律網小編就帶您一起了解下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么處理。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那么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天大律網小編就帶您一起了解下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么處理。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關于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工程項目設計的范圍廣、技術復雜等等,在施工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事故,尤其是在地面施工過程中,由于往來人流比較大,發生施工侵權案件的幾率比較高,雖然有時候已經設置了相應的提醒標志,但是還是有可能發生侵權事故,那發生地面侵權糾紛之后怎么處理呢?今天大律網小編就帶您一起了解下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么處理。
一、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么處理
如何解決地面施工侵權糾紛,現大都采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于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愿做出讓步前題下。
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于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只要當事人合同約定或發生爭議后達成補充協議可以將爭議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案值不論多少,仲裁機構都會受理。
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的規則原則法律并未明確,在理論界仍存在分歧。有的學者主張適用無過錯原則;有的學者主張適用過錯原則;有的學者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但是,多數學者認為,其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出現了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事實,就推定施工人有過錯,但這種過錯是推定的,即可以推翻的,如果施工人能夠證明其設置了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則其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認為其已按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在施工路段設有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并不存在過錯。從其所舉的證據來看,被告僅于施工道路的來車方向公路旁的綠化帶處設置一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的警示牌,并不具有明顯性,不足以引起他人對施工現場的注意,且被告也沒有在施工路面采取防護措施或設置信號燈等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義務,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由于車輛駕駛人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過錯行為,即夜間駕駛機動車疏于注意路旁的警示標志,且沒有注意路面狀況,仍駕車以較高速度行駛,未能減速慢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之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確定由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三、地面施工人違反注意義務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第105條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能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施工人的注意義務,即體現在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設置明顯標志是要求施工人在施工標志的設置上必須具有鮮明性和警惕性,并且將施工標志放置在與施工工地有足以能警示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距離外。采取安全措施是要求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加強施工設施的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等,同時要求施工人設置的安全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預防事故發生的程度。就本案而言,施工場所在公路汽車專用道上,被告作為施工人更應加強施工管理,消除安全隱患,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認真履行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確保社會公眾的安全。雖被告在施工道路的來車方向公路旁的綠化帶處設置一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的警示牌,似乎在其主觀上已經盡了相應的注意義務,但在判斷善良管理人是否盡了注意義務,其判斷標準只能是客觀標準,而不能是主觀標準。即不能以其在主觀上是否盡到注意義務作為判斷標準,而應從其在客觀上是否盡了注意義務為標準。從本案事實看,被告沒有進一步在施工路面采取防護措施或設置信號燈等安全警示標志,忽視了施工現場的安全,且其設置的警示牌亦未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仍構成對注意義務的違反,其違反注意義務之不作為與原告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故法院認定被告對原告所受到的損失存在過錯,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之后,通過和解、協調的方式解決,有利于消除當事人的對立情結,能夠較經濟、及時解決糾紛。以上就是大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么處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其它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大律網網,我們將竭誠解決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