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么解決

導讀:
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由侵權行為而產生。那么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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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我國社會由于經濟飛速的發展導致城市化的進程不斷的加快,最直觀的感受就是各大城市的工程建設不斷的展開。關于工程建設難免的會對周圍群眾造成一定的影響。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么解決的相關內容。
一、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么解決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條之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之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二、如何處理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由侵權行為而產生。侵權行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侵權行為出于責任者本人,即責任者就是行為人,如甲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甲既是責任者,又是行為人,這種侵權行為,民法理論上稱為一般的侵權行為;另一種侵權行為不是出于責任者本人,而是出于與責任者有一定關系的人或物,如甲的未成年兒子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或者甲所豢養的。
三、損害賠償
1.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于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為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但是各國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往往只涉及到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范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
2.是指對業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但對于商標侵權案件,原告最關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讓被告停止侵權,其次才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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