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糾紛怎么解決

導讀:
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那么建筑工程施工糾紛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關于建筑工程施工糾紛怎么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施工的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很多糾紛,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工程款糾紛,建設工程中的工程款糾紛是長期困擾建設工程承包方的疑難問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建筑工程施工糾紛怎么解決?接下來由大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建筑工程施工糾紛怎么解決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二、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該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是:(1)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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