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欠款糾紛該怎么解決

導讀:
(二)利用法律幫助,巧取工程欠款我國《合同法》第286條作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價、拍賣后的優先受償權,且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施工企業畢竟考慮多種因素而未敢適用這一法律規定,作為建筑行業的律師,運用該條協助施工企業催討工程款,將會對施工企業催討工程款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那么建筑工程欠款糾紛該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利用法律幫助,巧取工程欠款我國《合同法》第286條作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價、拍賣后的優先受償權,且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施工企業畢竟考慮多種因素而未敢適用這一法律規定,作為建筑行業的律師,運用該條協助施工企業催討工程款,將會對施工企業催討工程款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關于建筑工程欠款糾紛該怎么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在律師的陪同下簽訂合同
合同在雙方沒有分歧糾紛時是一紙契約,而一旦雙方意見相左,甚至爭執不下時,合同馬上就上升為雙方的“法律條文”。誰對誰錯,必須依照合同來判斷。因此,強調簽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未雨綢繆。對于施工企業尤其如此,工程款的數額如何確定,發生了簽合同當時無法預計的情況又應當如何處理,結算時依據在哪里,無一不與合同條款有關。如果施工企業不重視合同的簽訂,那么吃虧跌跤都是遲早的事。
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擁有對法律的熟知和實際操作經驗,這一專業首先反映在對建筑施工合同的風險防范上。承發包合同是施工企業最重要的一份合同,在招投標過程以及合同去簽定過程中,律師能嚴格把關,對委托人不利的條款能進行風險審查。
(二)利用法律幫助,巧取工程欠款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作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價、拍賣后的優先受償權,且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施工企業畢竟考慮多種因素而未敢適用這一法律規定,作為建筑行業的律師,運用該條協助施工企業催討工程款,將會對施工企業催討工程款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那么律師如何利用286條為行使優先受償權,盡早為施工企業追回欠款呢?1、律師通過對工程承發包合同的審定,明確發包人是否違約,違約的情況是否適用286條;2、律師可以立即組織發包人違約的證據,以便合法的行使優先受償權;3、律師通過正確的途徑和程序,保證承包人不受其他如銀行等債權人的干擾,從而保證承包人及時的向法院提出申請或與發包人達成折價協議,避免因為程序錯誤喪失權利。通過這些步驟,律師保證了承包人能夠順利的通過286條巧取工程欠款。
(三)中間結算的律師幫助
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承發包雙方很難在合同簽訂之前完全確定合同造價,只能在履約過程中不斷加以完善。因此,律師的專業可以幫助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不斷確認合同造價、對有關條款予以完善。
由于合同造價的確認和結算貫穿整個工程建筑過程,合同價款中的各個階段的進度款的確認和結算,就成為支付進度款的依據。中間結算就是對各個階段的預、決算進行確認,律師可以促使施工企業高度重視中間結算過程中的重要文件,協助施工企業爭獲得雙方(尤其是發包方)的簽字認可,收集一切有利證據獲得付款以及為286條的啟動創造條件。
(四)索賠事宜的律師幫助
對于索賠事宜,關鍵在于施工企業對索賠事宜的注重,以及企業內部施工技術人員對整個索賠程序的嚴格管理。而對于收集索賠證據,律師將發揮重要作用。首先律師會在承發包合同中協助施工企業簽定有關于索賠的約定;其次索賠的實施所主要依賴于的充足證據,律師會在索賠意向遞交過程中,給予施工企業明確的證據取得方向以及證據取得種類;此外,律師會提醒和督促施工企業在履約過程中要勤于簽證,尤其是對工程進度款的確認和結算。
1、承、發包雙方信息不對稱。
根據《建筑法》第8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從邏輯上講,既然能夠取得施工許可證說明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訂立合同時,發包人對資金來源事宜更是言之鑿鑿,萬無一失。然而,只有發包人對資金落實狀況、后期履約能力、昔日誠信歷史和目前欠款數量等真實情況心知肚明,在交易中處于優勢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渾身解數也較難獲得實情,在交易起初階段就處于劣勢地位。很多情況下,建設工程僅憑立項手續匆匆上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開發,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產公司的美麗謊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確選擇交易對象和了解交易實情,為欠款埋下伏筆。
2、履約糾紛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雙方對工程款數額意見不一,而工程款數額又與質量、工期和簽證等情況密切相關。質量缺陷,承包人應當承擔修復費用;逾期交工,承包人應當支付逾期交工違約金;質量不合格,發包人可以拒絕付款;簽證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賠無憑;爭議無法解決將委托鑒定,鑒定結論直接決定工程款的得喪變更。故工程欠款并非單純事件,解決質量、工期等爭議是治理清欠之前提。
3、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資金源于財政撥款,發包人與投資者相分離,即使出現遲延撥款,發包人亦無能為力;開發商有權將工程抵押、房產預售,承包人難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想與發包人平等談判僅是承包人一廂情愿;《合同法》286條規定了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但又有種種限制;提起訴訟屬于最終手段,但時間冗長、程序繁瑣,遲來的正義不是真正的正義。缺乏有力清欠手段造成屢清屢欠、清老欠新。
4、國家干預不力。
《建筑法》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條件之一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但大量欠款事實說明法律形同虛設;各界人士呼吁政府強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和建立工程款劃撥備案機制,但總是一廂情愿、風大雨小;行政機關應當公布失信開發商名單,不予辦理立項開工等手續,現實卻是違規者榜上無名、依然暢通無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