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擾民糾紛怎么解決

導讀:
進場施工前,應提前通告,并與可能會受到影響的村集體、居委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進行有誠意的溝通與協商。確定補償標準與簽訂補償協議時,最好取得所在村集體、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的理解與支持,并在這些組織的配合下簽訂協議、發放補償金。那么工程施工擾民糾紛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進場施工前,應提前通告,并與可能會受到影響的村集體、居委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進行有誠意的溝通與協商。確定補償標準與簽訂補償協議時,最好取得所在村集體、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的理解與支持,并在這些組織的配合下簽訂協議、發放補償金。關于工程施工擾民糾紛怎么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施工擾民糾紛怎么解決?建設工程施工中,因揚塵、噪聲、遮光以及房屋震動等干擾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解決工程施工擾民糾紛首先要先弄明白工程施工糾紛產生的原因,然后再針對性地進行解決,常見的解決辦法有事先與工程周邊居民溝通協商,做好預防工作、協調好工程業主與建設單位的關系和加強工地安保水平等,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工程施工糾紛的原因
1、重事后解決,輕事前預防
無論是工程業主還是施工單位,往往都欠缺事先預防擾民糾紛的意識,不太重視擾民可能產生的后果,很少在施工開始前與周邊可能會受到影響的居民進行溝通協商,并最大限度地從技術上采取減少擾民的措施。待到糾紛發生、矛盾激化再想亡羊補牢,往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與金錢成本。
2、工程業主與施工單位溝通協調不暢
作為開發主體的工程業主一般負責辦理用地、規劃、招標手續,施工由作為承包方的施工單位進行。很多情況下,業主會更多關注工程質量和工期問題,對于施工中可能產生的擾民問題不甚關注。對于施工單位來說,主動去解決擾民問題也往往費時、費力、費錢而不討好。因而,工程業主和建設單位之間常常推諉卸責,導致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但最終的不利后果往往要由業主買單。
3、現行工程擾民的法定補償標準過低
以噪音擾民為例,北京市在1996年規定的噪音擾民費僅為每戶每月30到60元,近二十年來從未有過增長。業主與施工單位自然愿意按此標準補償,但這點補償費相對于居民受到的損失來說實在是杯水車薪,很難滿足居民要求。而揚塵、遮光等則根本沒有法定補償標準,極易因此形成糾紛。
4、施工擾民問題往往與征地拆遷問題糾纏不清
施工項目用地大部分來自于征地拆遷后的集體或國有土地,但在目前現狀之下,不少項目在前期土地征收及拆遷過程中遺留了一些問題、積累了一些矛盾。施工擾民很可能成為居民表達對征收拆遷不滿的發泄渠道。從實踐經驗來看,居民對施工擾民提出的賠償訴求多有過高的情況,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居民將其對征收拆遷的不滿情緒反映到了擾民補償的訴求中來。
二、支招解決工程擾民糾紛
1、事先與工程周邊居民溝通協商,做好預防工作
鑒于在糾紛發生后再采取解決措施的過程更復雜、付出的成本更高、對工程進度的影響更為嚴重,因此,在施工前做好糾紛預防工作非常關鍵。
業主應在施工前充分考慮、評估施工擾民的程度與后果,采取必要工程技術措施盡量減少擾民,并劃撥合理的補償經費。進場施工前,應提前通告,并與可能會受到影響的村集體、居委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進行有誠意的溝通與協商。
確定補償標準與簽訂補償協議時,最好取得所在村集體、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的理解與支持,并在這些組織的配合下簽訂協議、發放補償金。補償標準的確定應當考慮到當前的生活水準與物價,在法定標準上予以提高,以盡量滿足居民的合理要求。在因居民受影響程度不一且無法采取統一補償標準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居民互相攀比、毀約變卦,可以采取一對一協商的方式,必要時在補償協議中加入保密條款。
通過這些事前的預案與措施,可以將產生擾民糾紛的風險降到最低,從而避免在糾紛發生后再采取補救措施所可能要付出的高昂成本。
2、協調好工程業主與建設單位的關系
在簽署施工發包合同時,應當盡量將預防與減少施工擾民、進行規范化施工約定為施工單位的義務。在合同中可以約定,除正常的擾民補償外,因野蠻施工引發糾紛的,應當由施工方向居民承擔賠償責任;因發生糾紛導致工程延期的,應當由施工單位向業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而促使施工單位文明施工,盡量減少噪音、揚塵與震動。
3、加強工地安保水平
在業主與施工單位采取了必要的文明施工措施并進行了合理的補償的情況下,仍然可能有部分居民基于不合理的個人訴求,進行過度維權。這時,可以考慮加強保安并安裝攝像頭等設備。
一方面在出現圍堵工地、阻撓施工情形時能夠保障施工工地的財產安全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可記錄下個別人的違法行為,全面保存證據,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做好準備。
4、爭取相關政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
施工擾民引發的糾紛有時會與土地征收及拆遷糾紛糾纏在一起,居民提出的諸多訴求可能已經超出了工程業主或建設單位的職責與能力范圍。在這種情況下,爭取相關政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相當必要。
一方面應要求由政府或其委托的征地拆遷主體解決遺留的土地征收或拆遷問題,減輕工程業主負擔,避免為政府買單。另一方面在居民采取過激手段時,請求政府相關部門出面協調解決,避免工程業主與居民發生正面沖突,以利后續項目推進。
只有多管齊下,同時兼顧業主、施工單位、受影響居民三方的利益,方能避免施工擾民發展成為糾紛,從而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