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鑒定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從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項問題不符合標準要求。竣工驗收是發包人依據驗收規范、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已經完成的建筑工程檢查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質量約定的行為。竣工驗收是質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驗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發包人應當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那么工程質量鑒定糾紛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項問題不符合標準要求。竣工驗收是發包人依據驗收規范、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已經完成的建筑工程檢查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質量約定的行為。竣工驗收是質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驗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發包人應當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關于工程質量鑒定糾紛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施工質量驗收屬于過程檢驗,施工過程中隨時進行檢驗批的抽樣驗收,最后對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質量做出整體評定結論;而司法鑒定屬于現狀檢驗,無法對施工過程進行鑒定。
受檢驗批抽樣比例和檢測手段的限制,相當多的檢驗項目事后無法進行復查。因此鑒定時,應讓委托方明確鑒定事項,針對檢測手段不能達到的檢測項目事先告知委托方。
鑒定意見的形式應為對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當需要對是否合格進行判定時,應慎重。判定不合格比判定合格要簡單的多。這里面就存在一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檢驗批的驗收采用抽樣方案,合格率控制在一定概率范圍內。因此即使驗收合格的工程也可能存在不符合規范的部位和項目。
局部可能存在質量問題,而當事人(作為單獨一戶)提出的鑒定內容就可能不符合規范要求,但是不能據此說整個工程不合格。從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項問題不符合標準要求。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了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則,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或者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無法修復和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鏟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可以提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以鑒定結論為準。
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筑材料變成建筑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設備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設備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混合過錯所造成的。承包人是專業施工主體,對工程質量負有高于社會中謹慎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承包人明知設計圖紙有缺陷,未及時提出而繼續施工的;對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檢驗或者通知而繼續使用的;對發包人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可以確定其存在過錯,也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竣工驗收是發包人依據驗收規范、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已經完成的建筑工程檢查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質量約定的行為。竣工驗收是質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驗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發包人應當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
《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缺乏明確規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3條彌補了法律漏洞: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為提前獲得投資利益或達到拖欠工程款目的,建筑工程未經驗收程序或驗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這意味著發包人認可工程質量,或者自愿承擔不合格工程產生的質量責任。轉移占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從即日起發包人開始承擔質量責任風險,應當及時審核承包人送交的結算報告并按時支付工程款。
目前的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是以現狀為準去評判工程質量,而工程質量有部分是隨著時間而變化的,也就是說現狀評判不合格不能代表當時施工時不合格,因此有時無法去推斷工程施工時的質量情況。權宜之計是,根據保修期進行判定,即若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的出現了工程質量問題,就可以按照工程質量施工驗收標準進行判定,而不用考慮時間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
目前我國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約定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約定正常使用年限;若沒有約定,則根據國務院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建設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