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價款怎么處理

導讀:
司法解釋》第3條第2項規定整改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制定這一款規定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79條,該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質量不合格沒有實用價值,承包人已收取的進度款沒有合法依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把已收的進度款退還。那么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價款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解釋》第3條第2項規定整改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制定這一款規定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79條,該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質量不合格沒有實用價值,承包人已收取的進度款沒有合法依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把已收的進度款退還。關于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價款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解釋》第3條第2項規定整改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請問:(1)這里的“工程價款”指的是什么?是否僅指工程尾款?如果是尾款,那么如何確定尾款的數額?比如,因發包人未能支付進度款而由承包人墊付的款項是否也是屬于“工程價款”?
(2)如果工程完工后因為質量問題確實無實用價值,發包方已付的工程款,例如工程進度款等,發包人是否有權要求承包方退還?
這里講的工程價款是指工程的全部價款,而不是僅指工程尾款。制定這一款規定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79條,該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該條規定價款顯然指的是整個竣工工程造價的對價,顯然不僅僅指工程尾款。假如工程總造價為2個億,合同約定進度款支付為85%,工程尾款為15%,整個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已收取的85%的進度款可以不退還,這公平嗎?
既然把《司法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理解為全部工程價款,那么就沒有必要再討論尾款如何確定的問題了。
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質量不合格沒有實用價值,承包人已收取的進度款沒有合法依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把已收的進度款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