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如何處理?

導讀:
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如何處理?
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認為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此時,發包人該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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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誠域律師事務所楊盼律師解答: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該條款對反訴與抗辯作出了明確規定。
反訴與抗辯存在以下區別:前者是提出獨立訴訟請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是包括請求內容的訴;后者是一種反駁,反駁原告的權利不存在、權利已消滅、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具備,旨在降低或免除被告的責任。
楊盼律師解析: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其造成損害的,應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屬于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發包人以此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對其質量抗辯不予支持,但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發包人反訴或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或者賠償修復費用等實際損失的,按建設工程保修的相關規定處理。
(2)工程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且未交付使用,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賠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畢業于甘肅政法學院,法學學士,自執業以來辦理大量訴訟案件,包括融資借款糾紛,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等案件四百余件,并擔任十余家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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