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約定,主張對工程款結算進行調差?

導讀:
風險條款的法律效力有觀點認為,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不因市場價格的變動而調整,這樣的條款屬于讓承包人承擔無限風險,違反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所以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承包人應對方法正如前文所言,雖然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實踐中有些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系國家強制標準,違反其強制性條文的約定無效,施工過程中,若建筑材料價格漲幅過大,可能造成承包人無利可圖甚至虧損的,可以主張適用公平原則調整工程款。
風險條款的法律效力有觀點認為,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不因市場價格的變動而調整,這樣的條款屬于讓承包人承擔無限風險,違反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所以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承包人應對方法正如前文所言,雖然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實踐中有些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系國家強制標準,違反其強制性條文的約定無效,施工過程中,若建筑材料價格漲幅過大,可能造成承包人無利可圖甚至虧損的,可以主張適用公平原則調整工程款。
建設工程領域中,雖然名義上發承包雙方是平等的民事關系,但實際上,雙方之間的地位是不對等的,發包人掌握著更大的話語權。而發包人往往也會利用這一點,要求承包人簽署“不予材料費調差和調整綜合單價,固定價格風險包干”等合同條款,從而讓承包人來承擔施工過程中的價差風險。
每個工程項目,都有長短不等的施工周期,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時間跨度越大,材料漲價等風險就越大,那么,承包人對此應如何進行應對呢?
風險條款的法律效力
有觀點認為,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不因市場價格的變動而調整,這樣的條款屬于讓承包人承擔無限風險,違反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所以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但《計價規范》系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連合發布的國家標準,其性質應屬于帶有規范性文件性質的國家標準,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甚至不屬于部門規章,系建筑行業領域的規范標準。
因此,我們認為,關于風險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應當嚴格遵守。
承包人應對方法
正如前文所言,雖然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實踐中有些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系國家強制標準,違反其強制性條文的約定無效。因此,施工單位可以依據《計價規范》的規定,主張調增材料價和綜合單價。
其次,承包人還可以依據“情勢變更”的規定主張調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再次,承包人也可以依據“公平原則”的規定主張調差。《民法典》第六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施工過程中,若建筑材料價格漲幅過大,可能造成承包人無利可圖甚至虧損的,可以主張適用公平原則調整工程款。
最后,承包人還可以依據地方行業主管部門調價文件主張調差。全國多個省份就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出臺文件,對“合同中未明確或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承包人可根據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文件,提出合理的調差主張。
結語
雖然承包人可以采取多種不同的措施申請調差,但實踐中,調差該以什么為標準?如何保障發包人的權益?這些也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不管怎么操作,承包人依然需要承擔一定的損失。
總的來說,為了盡量減少自己的損失,施工企業在訂立合同時就要避免簽署所有價格風險由乙方承擔的條款。如在后續施工過程中產生爭議,而當無論如何都無法協商一致時,請務必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應得的利益,聯系專業工程款律師尋求幫助,才能為您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