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

導讀:
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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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李國蓓律師解答:
質量保修期是指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內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義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無效。
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而本案中,鑫達魯鑫公司與北方空間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2年)低于上述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故雙方之間關于縮短工程保修年限的約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李國蓓律師解析: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并不代表該工程不存在質量瑕疵,或者說工程可能存在隱藏的瑕疵,為此,施工合同中,雙方針對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情節會作相關的約定。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的使用壽命和安全,從行政立法的角度,強制性的對于施工合同保修期的約定進行干預,依法針對建設工程的重要部位,設定了最低的保修期間。針對這些重要部位的保修期間,施工合同必須在最低保修期間作出約定,低于該法定保修期間的約定屬于無效約定。
另外,針對建設工程的其他工程部位的保修問題,除法定的工程部位外,準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保修期限。
李國蓓律師,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主任,知識產權法學碩士。以承辦合同糾紛案件為主,累計代理案件數百起,涉及建設工程、征地拆遷、知識產權等專門領域和民事、行政、刑事訴訟及商事仲裁等多類程序,執業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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