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如何辦

導讀:
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驗收,應成立有驗收、建審、監督、戰訓等人員參加的驗收組織,并制定驗收工作方案。上面的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如何辦的法律知識。綜上,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的,承包人可以于發包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那么就起訴到法院解決。那么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如何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驗收,應成立有驗收、建審、監督、戰訓等人員參加的驗收組織,并制定驗收工作方案。上面的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如何辦的法律知識。綜上,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的,承包人可以于發包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那么就起訴到法院解決。關于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如何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性很強,且大多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工程竣工后使用前進行驗收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但現實中經常會出現建設單位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的情形。
作為承包單位來講,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組織竣工驗收的時候,派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前往參與竣工驗收會,在最終竣工驗收會議記錄上簽字并拍照或錄像留存證據;
其次,按照法律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注意證據的留存,如果超過雙方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發包人仍不組織驗收的,承包人可以以“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之日”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
最后,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可以“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為由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
(1)《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合格的報告;
(3)《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及相關批復文件;
(4)竣工圖;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裝單位資格證書及施工安裝、調試記錄,消防產品相關證書、出廠合格證,隱蔽工程記錄,設計、施工變更內容記錄等資料;
(6)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以及消防系統操作管理人員名單。
2、工程驗收的人員不應少于2人。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驗收,應成立有驗收、建審、監督、戰訓等人員參加的驗收組織,并制定驗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機構受理驗收申報后,應在10日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7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參加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選址、方案可行性論證或初步設計審查會的人員應將所提意見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審查意見記錄表》。
5、審核人員完成審核后應及時提出審核意見,并由專人進行技術總復核。
6、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從收到全套設計圖紙資料之日起,一般工程應在10日內、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應當在20日內發出《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延長至30日。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即為同意。
7、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發出后,建審人員要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落實審核意見并及時反饋。
8、建審人員應定期對在建工程進行施工監督檢查,并作檢查記錄。一般工程竣工前檢查不少于1次,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檢查不少于3次。
9、建審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應當進行會審并作記錄:
(1)屬于重大工程項目(由支隊界定)的;
(2)執行國家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有困難需進行相應調整、變通的;
(3)建設單位選用的自動消防設施產品以及施工安裝單位的合法性需要審查的;
(4)有其它重大問題的。
10、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將工程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移交驗收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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