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決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

導讀:
建設工程結算實踐中的很多結算糾紛是發包方缺乏誠信,故意采取拖延付款或者故意制造事端意圖少付或占用建設工程款。有不良記錄者在解決舊的結算糾紛前不得審批新的投資計劃。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政策與行政措施。同時規定這一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等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項目債權債務結清后才能返還。目前建設工程結算中有類似的保證金,但在處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時,這類保證金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當項目公司注冊資金等于全部項目投資總額時,可以作為有限責任的獨立法人;當項目公司注冊資金小于項目投資時,不能享有有限責任權利,確定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法人。那么怎么解決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結算實踐中的很多結算糾紛是發包方缺乏誠信,故意采取拖延付款或者故意制造事端意圖少付或占用建設工程款。有不良記錄者在解決舊的結算糾紛前不得審批新的投資計劃。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政策與行政措施。同時規定這一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等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項目債權債務結清后才能返還。目前建設工程結算中有類似的保證金,但在處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時,這類保證金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當項目公司注冊資金等于全部項目投資總額時,可以作為有限責任的獨立法人;當項目公司注冊資金小于項目投資時,不能享有有限責任權利,確定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法人。關于怎么解決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構建信用體系及信用公示制度
構建信用體系及信用公示制度在建設工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建設工程結算實踐中的很多結算糾紛是發包方缺乏誠信,故意采取拖延付款或者故意制造事端意圖少付或占用建設工程款。建設單位一般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現行政策對非誠信行為制裁不力。即使不成功的拖欠帶來的敗訴訴訟對他們來說經濟代價是很低的。敗訴后,他們支付的只是早已應付的工程款,承擔部分違約金也是很小的。
現行的違約金處罰偏低(每天0.021%,相當于年利率7.66%),因此占用工程款所支付的違約金比起銀行融資的代價要小得多(銀行貸款除必須支付年利率5.31%外,還要申請貸款指標、提供貸款擔保及擔保物的評估等,其成本遠遠超過7.66%),況且在工程結算訴訟中調解成功率高,調解的成交條件一般就是承包方放棄違約金。這樣發包方基本沒有什么損失。因此,發包方不管有無真正結算糾紛,都樂意占用應該支付的工程款。因此只有構建社會信用機制才能解決上述問題。
如果發包方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除承擔訴訟敗訴后果外,征信機構應該記入該發包方的信用記錄,降低其信用等級;此外,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時,應嚴格審查申請人以往信用記錄。有不良記錄者在解決舊的結算糾紛前不得審批新的投資計劃。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政策與行政措施。
二、頒布一套完善的建設工程保證金制度
政府有關部門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審批時,必須要求發包方提供總投資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這一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保證或銀行保函。同時規定這一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等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項目債權債務結清后才能返還。目前建設工程結算中有類似的保證金,但在處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時,這類保證金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今后應使項目保證金更加透明,更能發揮保證項目健康發展的作用,該保證金應可以直接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其他項目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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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進目前的項目公司制度
項目公司制度是為加強項目專門管理而設計的,但在實踐中已經背離了立法者的初衷。項目公司對管理項目起到的積極作用比起其被不法投資者當作逃廢債務的盾牌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來講要小得多。我們認為應該改進現在的項目公司制度。在建設項目中,應該以開發商的名義直接作為發包方,由所有的開發商直接對包括承包方在內的所有債權人負責。
當項目公司注冊資金等于全部項目投資總額時,可以作為有限責任的獨立法人;當項目公司注冊資金小于項目投資時,不能享有有限責任權利,確定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法人。因為第二類項目公司管理作用大于經營作用,并非普通公司法意義上的經營法人。既然項目公司只能管理全體股東在相關建設項目中的投資,那么,項目公司的注冊資金并非項目投資的責任能力,而是管理的責任能力,建設項目實際上是個參與投資者的資本運作行為,那么項目的責任范圍應該是全體投資者的投資總額。如果項目公司以有限的注冊資金進行遠遠超過注冊資金的項目運作,然后又罩上有限責任法人的面紗,這對包括承包人在內的債權人來說是一種商業欺騙。因此,完善目前的公司法,要求此類項目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就十分必要。
四、完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制度
現行的《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就工程的優先受償權,但在實踐中,將優先權的范圍限制于人員報酬、材料款等直接費用的狹小范圍,將優先權行使期限限制設定為竣工或約定竣工后的6個月。這樣對承包方不利,因為,首先將工程款限制為直接費用,已經將工程款割裂開來,不包利潤與損失使得承包人優先范圍意義有限;其次,優先期為竣工后6個月更削弱了優先權的作用。
因為所謂優先權是相對的其他請求權人。建設工程竣工后6個月內很多其他債務人的訴求還沒有提出,承包人還無法行使優先權,而承包人自己名下的工程款有的尚未到支付期。因此,我們建議將優先范圍界定為成本加適當利潤,優先權期限與訴訟時效相同,即為兩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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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構建建設工程中期預警體制
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金額巨大,一旦糾紛激化將難以解決。我們認為應該構建法定的建設工程中期預警體制。在這個預警體制中,建設單位要起到關鍵作用。當建設項目完成投資總額的50%時,建設單位應該聘請中介機構,如造價工程師、律師、注冊會計師等組成中期預審小組,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施工主體審查。審查施工主體是否有掛靠行為、非法轉包、分包行為。
二是施工設計審查。審查是否按照審定的設計施工。
三是施工進度審查。審查是否嚴格按照合同進度施工。
四是債權債務履行審查。審查是否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或其他費用。
五是會計審查。審查有關工程票據是否完全,稅賦是否足額繳納。
六是合法性審查。審查建設工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