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新冠肺炎爆發后,各地政府相繼出臺一系列相關政策、措施,雖對疫情的防控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對部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嚴重的打擊,尤其對于商場、酒店、餐飲等租金較高的服務行業,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將影響到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減少房屋租賃損失的對策有哪些1、減少房屋租賃損失的對策有:對于租賃房屋內的一些貴重物品或者是貴重設施可以在合同約定正確的使用方式,和租客沒有采取正確的的使用方式而是物品受損時應當賠償損失等對策,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不歸責于當事人,因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