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考慮到未能辦理相關許可證將不可避免地對徐先生的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而終止租賃協議的主要責任由某公司承擔,次要責任由徐先生承擔,法院根據上述因素確定了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費,2015年2月,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租賃協議,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徐先生被要求向某公司支付租金和管理費,租賃期限為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盡管徐先生在2014年11月并未實際運營并撤出現場,但他直到2015年6月4日才將起訴店歸還給某公司,因此他仍應在實際占有起訴店期間支付租金和管理費,某公司反訴確認,協議于2014年12月1日終止,要求徐先生歸還有爭議的房屋,并自2014年12月2日至房屋騰空之日支付房屋占用和使用費,2015年6月4日,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交接,徐先生將被起訴的店鋪返還給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