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不安抗辯權依法僅適用于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情形,且先履行一方能確切的證明對方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法律具體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