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抗辯權是什么

導讀: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法律具體規定等。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不安抗辯權依法僅適用于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情形,且先履行一方能確切的證明對方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一、五大抗辯權是什么
1、五大抗辯權主要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法律具體規定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是否有限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有限制。不安抗辯權依法僅適用于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情形,且先履行一方能確切的證明對方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