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先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規定

導讀: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
一、民法典的先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須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