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的“先履行抗辯權”制

導讀: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也就是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問題。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我認為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那么淺論我國的“先履行抗辯權”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也就是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問題。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我認為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關于淺論我國的“先履行抗辯權”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符合上述條件后,即取得先履行抗辯權,但先履行方取得該權力后會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什么影響呢?也就是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問題。對此,本人也進行下面一些探討。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我認為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