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么規定

導讀: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一、民法典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么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并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若沒有履行,對方可以拒絕其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