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有哪些規定

導讀:
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再向其行使抗辯權,因此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很有必要。因為基于原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是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債權轉讓只有原債權人本人通知債務人方可法律效力。那么民法典的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再向其行使抗辯權,因此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很有必要。因為基于原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是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債權轉讓只有原債權人本人通知債務人方可法律效力。關于民法典的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有哪些規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二、債權轉讓后由誰通知債務人
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轉讓債權,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再向其行使抗辯權,因此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很有必要。因為基于原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是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債權轉讓只有原債權人本人通知債務人方可法律效力。
當大家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時,除了了解該債權產生的欠款是否能夠在日后清償,也應當注意債權人是否已經向債務人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否則因為未發出通知書受讓人的財產可能會遭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