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一、不安抗辯權構成要件是什么
1、雙方是因同一合同形成的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7、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執行程序
1、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2、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可使后給付義務人盡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3、規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借口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