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導讀: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1、第次效力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時抗辯權的性質。那么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1、第次效力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時抗辯權的性質。關于不安抗辯權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1、第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時抗辯權的性質。
2、第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