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與效力

導讀:
簽訂履行合同,就需要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一個十分嚴肅的事情。那么,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與效力是什么?下面由大律網專業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與效力
一、不安抗辯權應承擔什么義務
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可使后給付義務人盡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規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借口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如何通知算有效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先履行人可以通過電話、信件、郵件等的方式通知對方,對方收到通知后就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對方行使抗辯權不通知怎么辦
行使抗辯權沒有進行通知就是單方面的決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抗辯權的行使沒有效果,因此行使方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就屬于惡意不還債。對于債務人不還債的情形,債權人的做法是:
1、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也就是說,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這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中有所體現:“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債權的行使,不是永久的抗辯權。如果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那么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還債的義務。
2、向法院起訴
先履行一方未通知并不還債導致后履行方的債權無法實現,這種情形下后履行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對方履行還債義務。同時對由于對方不履行還債義務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條件與效力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包括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后給付方沒有合同履行能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