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公證后債務會繼承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后,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欠下債務的,就算不辦理公證也要對債務進行承擔,直系親屬公證后債務會繼承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后,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欠下債務的,就算不辦理公證也要對債務進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這種財產和使用權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遺產范圍之內的,關于承包問題,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其承包權承包權仍然是一種使用權,一般的也不能繼承,至于繼承人能否繼續承包,則應視不同情況予以合理解決,比如承包者是農戶,那么個別家庭成員的死亡就不應影響合同的繼續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個人,那就要看他的繼承人是否有繼續承包的條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如果繼承人也是該集體的成員,也有相當的技能,有條件繼續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訂立承包合同,但這也不能叫做繼承,因為這里根本不存在公民的私有財產,哪里會有繼承法保護的繼承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