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死者繼承人可以繼承債權債務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死者的繼承人是有權繼承被繼承人債權的,而被繼承人生前有欠下債務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后,要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的責任,死者繼承人可以繼承債權債務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死者的繼承人是有權繼承被繼承人債權的,而被繼承人生前有欠下債務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后,要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的責任,《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