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做了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綜上,是找法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建筑施工墊資利息怎么算的相關信息,我們了解到墊資不是合同違約,建筑工程墊資也不是在購房過程中的墊資,是墊付工程款,而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所謂"墊資施工承包"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方不用預付和按工程進度給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業預先墊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款,帶資施工到約定部分,再由發包方進行償付,三、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如果與投資單位的合同有約定,那么在墊資30%的情況下,工程進度達到總預算20%的時候,投資單位必須預付工程款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