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適用問題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差異導致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的明顯差異在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是以死者戶籍來區分適用的是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10這樣傷殘程度越嚴重殘疾賠償金也越高,四、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處理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受害人需向法院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