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二、需注意以下幾項 1、單位委托的,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個人委托的,應提供本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在鑒定機構需要時,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戶籍證明如無法證明的,應提供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鑒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接受傷殘鑒定者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一、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需要本人拿什么手續 進行傷殘鑒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帶戶口本) 2、委托鑒定書(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交通事故認定書 4、病歷本、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總結 5、X光片、CT光片及報告單 6、建議受害人在做傷殘鑒定時,最好是在起訴后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以避免保險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問題,耽誤你的時間,影響你權利的保護,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