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交通重新傷殘鑒定的要求

導讀:
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一般會涉及到傷殘鑒定的情況,傷殘鑒定是由特定的部門進行的鑒定。鑒定完成會出具傷殘鑒定決定書,當然也是存在重新鑒定的情況的。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做交通重新傷殘鑒定的要求
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什么情況能做交通補充鑒定
公安、司法機關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鑒定人做出的鑒定(鑒定結論)不夠完整或有疑點,表現在交驗材料不完全、檢驗方法不可靠、說明理由不充分、鑒定結論不正確等,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補充鑒定。司法機關確認有缺陷,可將鑒定書、材料及其他新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的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等)送還原鑒定人,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復驗,解決新的問題,或者修正內容,補充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2、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重新傷殘鑒定時間多長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期限: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2、工傷傷殘鑒定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重新鑒定一般是由于相關的司法機關確定有缺陷的情況,可能是由于材料不完全,或者是鑒定結論不正確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