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一、交通事故傷殘二次鑒定多長時間 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傷殘的,如果交通機構委托鑒定的,鑒定期限由交通管理部門和鑒定機構協商確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