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二、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