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也要繼承債務

導讀: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對王賢富訴曾某、吳蘋民間借貸案進行二審宣判,判決曾某在其繼承父親曾晶的遺產限額內償還王賢富人民幣4309元,駁回王賢富要求吳萍償還4309元的訴訟請求,此后,王賢富向吳萍及曾某要求還款,但吳萍以無法證實借據系曾晶所寫和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清償該筆貨款,2002年,曾晶(曾某之父、吳萍之夫)從王賢富處賒重晶石用于銷售,貨款為4309元,因曾某是曾晶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吳萍沒有繼承曾晶遺產,于是懷化市中級法院遂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懷化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曾晶向王賢富出具借據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轉換為民間借貸關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對王賢富訴曾某、吳蘋民間借貸案進行二審宣判,判決曾某在其繼承父親曾晶的遺產限額內償還王賢富人民幣4309元,駁回王賢富要求吳萍償還4309元的訴訟請求。
2002年,曾晶(曾某之父、吳萍之夫)從王賢富處賒重晶石用于銷售,貨款為4309元。貨物出售后,曾晶因需資金周轉,就于2002年5月31日向王賢富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王賢富重晶石貨款4309元。借據沒有約定還款日期。2008年5月,曾晶因公死亡。曾晶死亡后,其遺產房屋一套,經法院調解,由曾偉城繼承。此后,王賢富向吳萍及曾某要求還款,但吳萍以無法證實借據系曾晶所寫和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清償該筆貨款。為此,王賢富一紙訴狀將吳萍、曾某母子告到法院。
新晃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該案標的款是買賣合同產生的貨款,應當由曾晶的遺產繼承人償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原告起訴時已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保護期,因此,該院一審判決駁回王賢富的訴訟請求。王賢富不服,向懷化市中院提起上訴。
懷化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曾晶向王賢富出具借據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轉換為民間借貸關系。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因此,王賢富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因曾某是曾晶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吳萍沒有繼承曾晶遺產,于是懷化市中級法院遂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