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遭受損害,而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具體應分為:對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和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2、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條件 事故車輛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均有所降低,導致車輛價值降低,故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幫人運貨發生交通事故貨物損失能理賠嗎 如果是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理賠,因為被保險人及駕駛員代管的財產,都不屬于第三者的財產范疇,因此,幫人運輸的貨物屬于代為保管的財產,投保人不能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第六條又規定,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1、賠償車輛停運損失的條件 被損車輛是屬于正在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