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