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