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第第二百五十一條 定義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一百八十三條 安全用電義務責任強制保險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