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由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不承擔債務的,不影響債權人向另一方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