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關系中承租人曾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會承租1年但是只有見證人沒有物證出于某種原因租賃合同一直未簽現在承租人與另一個合伙人發生了矛盾在這期間多次找其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惡意不簽且承租人已經使用房屋2個月這種情況下應該視為不定期租賃還是按照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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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與房東談判。其次,最好補充簽名。如果之前的押金收據已注明出租人、承租人和具體租賃房屋,則也可以視為租賃房屋的真實含義。
在我們付定金之前,我們必須有一個長遠的打算。我們應該提前簽訂合同,把必要的條款寫清楚。在支付定金之前,必須簽署一份正式協議,協議的核心部分指明返還定金的日期和方法。這是給你的合同樣本,以防萬一。
然而,收回押金并非絕對不可能。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將其取回:
一、給付定金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滿十八歲者(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者,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出租房屋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造的房屋
3、租賃房屋為已批準或未按批準內容建造的臨時建筑物。
在后兩種情況下,即使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也將無效,出租人最終將退還定金,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您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內容:并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違約情況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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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應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其獲得的合理的利潤,也就是租賃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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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承租人當然可以選擇放棄優先購買權,當出租人告知出賣房屋的事實后,承租人明確表示不予購買,租賃合同未到期,租戶是否需要寫放棄優先購買權承諾書,若租戶放棄優先購買權,認可根據 租賃合同 繼續居住,具體搬離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或雙方協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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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并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據此,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學理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那么租賃合同之承租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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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由于甲非法轉租,次承租人乙損壞房屋,您有權請求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承租人轉租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承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義務。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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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民法典》第716條第二款只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有規定轉租合同無效;3、是出租人對轉租行為提出異議,并解除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轉租合同則因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而導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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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民法典 》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律主觀: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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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房期限還沒有到,租房人徐小姐又沒有能力支付房租,喬女士想咨詢是否可以中止租賃合同?那么租賃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違約的狀況怎樣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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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發生承租人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或實際損失賠償金,以彌補自己的損失,由于李女士提前解除合同導致張先生無法繼續租賃收益,因此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和未履行的租期計算租金差價,具體而言,李女士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和未履行的租期支付租金差價,并承擔因此給張先生帶來的其他損失,結論在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給出租人帶來了一定的損失和風險,承租人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范圍1、直接損失賠償在租賃合同中,如果承租人違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的直接損失主要為租金收入的損失。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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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相關法律法規第十七條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那么解除租賃合同的次承租人訴訟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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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被告的委托,本律師為其代理人,根據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審判庭參考。2008年9月雙方的合同到期后,至原告起訴的2012年9月,已經過去四年。綜上,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是不成立的,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給予被告較長的搬遷時間。那么租賃合同承租人代理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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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租人違約、租賃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承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主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法律主觀: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 房屋 租賃合同 可以因為期間屆滿而終止,或者期限雖然沒有屆滿但是出現了法定或約定的事由而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賃合同也會因此而終止,簡述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1、約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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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出租人作為守約方也負有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具體損失數額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賃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賃、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價,承租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約定的三至六個月的租金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雖然北京高院的上述規定并沒有明確賦予承租人解除權,但由于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實質上是賦予了承租人的解除權。那么承租人能否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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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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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經過多次對賬、談判、以訴促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要賬要遵循規律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