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導讀:
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出租人作為守約方也負有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具體損失數額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賃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賃、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價,承租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約定的三至六個月的租金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雖然北京高院的上述規定并沒有明確賦予承租人解除權,但由于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實質上是賦予了承租人的解除權。那么承租人能否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出租人作為守約方也負有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具體損失數額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賃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賃、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價,承租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約定的三至六個月的租金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雖然北京高院的上述規定并沒有明確賦予承租人解除權,但由于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實質上是賦予了承租人的解除權。關于承租人能否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93條至第97條規定了合同解除制度。從條文本身來看,并沒有絕對禁止違約方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個條文第一句話中的“當事人”,究竟是僅指非違約方還是包括雙方當事人,并不明確。其中,第(一)項中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顯然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第(二)、(三)項情形,非違約方當可訴請法院強制違約方履約,非違約方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因此只有相對方(即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項的情形,則有些特殊,編者認為:因違約方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強制履行對雙方已經無意義,但是合同之債因此轉化為損害賠償,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并非一定要解除合同,故編者認為于此情形也只有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在非違約方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并不能免除其合同義務(給付義務),如果非違約方欲免除其給付義務,則須行使解除權。
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后,因經營策略或者經營失敗等無力履約,單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只有出租人才有權解除合同。
不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3﹞462號)的規定與編者的結論有些不同。
24、承租人在合同租賃期限內單方搬離租賃房屋,并主張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如何處理?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內拒絕接收房屋,或者單方搬離租賃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為,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賃合同,其拒絕接收或搬離房屋的行為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不具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權據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經法院釋明出租人堅持不解除的,考慮到承租人不愿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該義務性質又不宜強制履行,租賃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出租人收回房屋、當事人起訴或判決生效之日等時間合理確定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出租人作為守約方也負有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具體損失數額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賃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賃、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價,承租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約定的三至六個月的租金為宜。
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雖然北京高院的上述規定并沒有明確賦予承租人解除權,但由于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實質上是賦予了承租人的解除權。編者認為,這個規定是違反了合同法上述規定。首先,承租人的合同義務是給付租金,此為金錢之債,不存在履行不能的問題,承租人遲延或拒絕支付租金,不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至于承租人是否占有使用租賃物,則屬于其權利并非義務。其次,契約應當信守是合同法基本原則。
如果承租人可因可歸責于自己之事由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是否也可以租金上漲為由解除合同?北京高院的上述解答意見第二款卻又作出了否定答案。承租人不能將商業風險轉化到出租人身上。再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恳幎芊癯蔀槌凶馊私獬贤睦碛桑烤幷哒J為:該條是針對非金錢債務而設,拒絕支付租金是金錢債務,并不屬之。
綜上,北京高院上述規定違反合同法。
當然,承租人并不是全無解除合同的機會。比如,在出現以下《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所規定的情勢變更時,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在承租人無法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怎么辦?編者認為承租人可以將標的物轉租。當然,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