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遭單方解除,能索賠嗎

導讀:
”案情:楊某將一廠房出租給張某,合同約定租期2年,并約定“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一個月的租金”。2006年2月,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合同,張某還按以前的標準交租金,雙方繼續履行至今。現楊某突然通知張某,要求立即終止合同,并不同意給予賠償。另一種意見認為,租賃合同到期后,對于雙方未續簽合同的情形,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為不定期外,其它均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具體到本案情況,張某與楊某所簽的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綜上,楊某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張某。那么租賃合同遭單方解除,能索賠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楊某將一廠房出租給張某,合同約定租期2年,并約定“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一個月的租金”。2006年2月,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合同,張某還按以前的標準交租金,雙方繼續履行至今。現楊某突然通知張某,要求立即終止合同,并不同意給予賠償。另一種意見認為,租賃合同到期后,對于雙方未續簽合同的情形,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為不定期外,其它均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具體到本案情況,張某與楊某所簽的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綜上,楊某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張某。關于租賃合同遭單方解除,能索賠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語: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案情:
楊某將一廠房出租給張某,合同約定租期2年,并約定“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一個月的租金”。2006年2月,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合同,張某還按以前的標準交租金,雙方繼續履行至今。現楊某突然通知張某,要求立即終止合同,并不同意給予賠償。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其一個月的租金。
分歧:
張某與楊某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這點沒有異議,但對于雙方原先所簽的租賃合同條款是否適用不定期租賃合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楊某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那么原先所簽合同便無效,不定期租賃合同應視為一個新的合同,合同內容應以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來定。關于原合同約定的“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一個月的租金”的條款便不再適用不定期租賃合同。因此,楊某不必賠償張某一個月的租金,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張某。
另一種意見認為,租賃合同到期后,對于雙方未續簽合同的情形,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為不定期外,其它均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按照雙方原先關于“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一個月的租金”的約定,楊某應賠償張某一個月的租金。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體到本案情況,張某與楊某所簽的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未續簽合同并不代表雙方沒有合同,只是雙方租賃期限不定期而已,至于其它條款,雙方仍應繼續履行,事實上雙方也是這樣實際履行的。《合同法》第125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從合同的目的來看,為了更有利于雙方的合同履行,避免雙方產生不當的損失,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變更為不定期外,其它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
綜上,楊某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張某。楊某如果要求立即終止合同,沒有給張某留出合理的搬遷期限,按照雙方關于“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一個月的租金”的約定,楊某應賠償張某一個月的租金。
作者:樂安縣人民法院 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