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承租人代理意見

導讀:
受被告的委托,本律師為其代理人,根據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審判庭參考。2008年9月雙方的合同到期后,至原告起訴的2012年9月,已經過去四年。綜上,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是不成立的,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給予被告較長的搬遷時間。那么租賃合同承租人代理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被告的委托,本律師為其代理人,根據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審判庭參考。2008年9月雙方的合同到期后,至原告起訴的2012年9月,已經過去四年。綜上,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是不成立的,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給予被告較長的搬遷時間。關于租賃合同承租人代理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是不成立的,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給予被告較長的搬遷時間。
受被告的委托,本律師為其代理人,根據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該案訴爭的土地產權所有人發生多次變更,2008年之前為某線材廠,2008年產權所有人為江西某某實業股份公司,2010年7月又變更為本案的原告,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無法核實誰才是真正的產權人,也沒有義務和能力去核實土地的產權情況;不僅如此,自始至終也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來被告處告知相關情況。鑒于這點,原告等主體就存在一定的過失,被告無法繳納租金也是情理之中。
二、2010年,被告就找好了相關的經營場地,并于2012年6月與第三人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為此,被告早就準備搬遷出原告場地,但是原告人也不來,被告也沒有辦法找誰處理這件事情。
自從2008年合同到期后,原告就疏于與被告聯系,導致被告的生產經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應該來說,被告未繳納租金,原告等單位的疏于告知義務和交接義務是主要責任,原告不能回避和逃避自身的責任。
三、原告等單位惡意導致原告欠繳租金,意在日后收取被告的所謂的“滯納金”。
原告等單位采取不予理睬、不予計較的態度,惡意讓被告未繳租金,好讓自身收取“滯納金”。
2008年9月雙方的合同到期后,至原告起訴的2012年9月,已經過去四年。這其中,原告出示了所謂的圓通快遞的快遞,但是被告沒有收到所謂的圓通快遞,快遞上面也沒有被告及其家人的簽名。這份快遞及其內容,不能排除是原告等事后私自制作的,是為了配合其目的而事后行為。
合同到期至今,已有四年,但是原告等疏于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躺在權利上面睡懶覺,這是不應該的行為。
由于被告長期幫原告管理該土地,致使該地沒錢保存完好。但是該地旁邊的另一塊地,因無人管理,被附近的村民占用,導致土地的面貌難以恢復。
該地在2007年7月交付被告經營時,被告對該地進行了較大的平整、修復及整理工作,花費了5萬余元。
鑒于,以上幾點,原告等重大的過失行為,應該由其承擔責任,所以原告要求的“滯納金”是不成立的。
四、鑒于原告的過錯,本案的訴訟費用應該由原告承擔。
五、原告經營生產的場地較大,機器設備較多,搬遷也需要較長的時間,還需要較長的時間去尋找其他合適的經營場地。
被告同意退出該地經營,但是鑒于被告的管理、平整等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及原告的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應支付被告補償金5萬元。
綜上,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是不成立的,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給予被告較長的搬遷時間。
委托代理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