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普法 巴某在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向張某借款人民幣18萬元整承諾借款期間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但是最終也未能按照約定支付利息這種情況下即使該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借款是巴某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因此在債權人張某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該借款是用于巴某和趙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這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趙某依法不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同時查明巴某向張某借款時其與趙某系夫妻關系后雙方于2020年12月29日登記離婚,同時查明巴某向張某借款時其與趙某系夫妻關系后雙方于2020年12月29日登記離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例說法 2020年11月13日巴某、趙某急需用錢向張某借款人民幣18萬元整借款期間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巴某、趙某逾期尚未償還借款也沒有支付約定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