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3、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法律法規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1、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暫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