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暫扣車輛期限

導讀: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3、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法律法規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1、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暫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交通事故暫扣車輛期限是多久?
看具體情況定。扣車是為了對車輛進行檢驗,調查事故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日。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二、交通事故暫扣車輛什么時候可以取回?
1、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暫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
3、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
法律法規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
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