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期限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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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關于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對拒絕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扣車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個月。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四、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