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檢驗期限

導讀:
交通事故鑒定、檢驗期限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那么交通事故鑒定、檢驗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鑒定、檢驗期限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關于交通事故鑒定、檢驗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鑒定、檢驗期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日內完成超過日的應當報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