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暫扣車輛的期限

導讀: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一、交通事故暫扣車輛的期限
1、交通事故暫扣車輛的期限為30日左右,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車輛檢驗完畢后,公安機關并不必然放車,而是要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繳納了保證金后,公安機關才可以放車。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法院扣押車輛期限是多久
1、轎車屬于動產,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可以續行查封。
2、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