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車輛減值損失賠償的不同意見及其根據

導讀:
對車輛減值損失賠償的不同意見及其根據把各位法官的討論意見綜合起來,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主張。(一)贊成對車輛減值損失予以賠償。這種意見認為,車輛減值損失屬于民法的損失范疇,并且是直接損失,由于這種損害事實與侵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理應得到賠償。那么對車輛減值損失賠償的不同意見及其根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車輛減值損失賠償的不同意見及其根據把各位法官的討論意見綜合起來,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主張。(一)贊成對車輛減值損失予以賠償。這種意見認為,車輛減值損失屬于民法的損失范疇,并且是直接損失,由于這種損害事實與侵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理應得到賠償。關于對車輛減值損失賠償的不同意見及其根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把各位法官的討論意見綜合起來,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主張。
(一)贊成對車輛減值損失予以賠償。這種意見認為,車輛減值損失屬于民法的損失范疇,并且是直接損失,由于這種損害事實與侵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理應得到賠償。減值損失之所以是直接損失,是因為財產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失,而不是可得利益損失。有的法官甚至打比方說,車輛減值損失是由汽車作為一種機械構造物本身的物理屬性所決定的,如同人之肌體器官在受到傷害后,雖經醫治康復,但終究不能完好如初一樣,應當獲得合理的賠償。這個說法很有道理,也很生動,一語道明問題的根本所在。
(二)對車輛減值損失應當適當賠償而不是全部賠償。這種意見認為,對于車輛減值損失的賠償應當適當,可以掌握的規則是:車輛受損情況未達到影響車輛安全駕駛程度的,一般僅支持修車費的賠償要求,不支持車輛減值損失的賠償要求;車輛受損情況已達到影響車輛駕駛性能或安全性能,且不能完全恢復原狀的,可支持車輛減值損失賠償要求,但應盡量控制賠償數額。理由是,賠償應當是“填坑式”的“只賠償實際損失,不賠償無形損失”,經過賠償后,受損財產只是恢復到“盡量接近原狀”,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地同于原狀。只有在車輛受損情況已達到影響車輛安全駕駛程度,車輛的實際損失在賠償修理費后明顯不能填平,實際損失與修理費之間的差距可以明顯區分車輛因事故所致的減值與車輛正常狀態下的貶值,方可考慮支持車輛減值賠償要求。
(三)反對對車輛減值損失進行賠償。持這種意見的法官提出的理由歸納起來,主要是:第一,在車輛沒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張對這種損失進行賠償,缺乏事實依據;第二,在實際操作中,如何確定該損失的數額是一個異常困難的問題,很難予以分類量化,為避免對其查明的困難,可選擇的方法就是不將其列入賠償的范圍;第三,因車輛受損已經得到修復,損失基本得到彌補,因此對減值損失不予賠償;第四,確定這樣的賠償難于精確計算,因而弄得不好,個案判決的賠償數額差異必將影響到司法權威的確立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第五,在交通事故頻發、肇事方普遍缺乏應有賠償能力的現狀下,法院判決支持這種主張反而會加大執行的難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