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了八種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有逃逸情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駕駛載客的營運車、逃避或阻礙檢查、曾因酒后駕車受過處罰、有超員超載超速或無駕駛資格、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等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說只要醉駕行為人具備上述八種情形當中的一種或多種情節醉駕入刑就是確定的基本沒有商量的余地,酒駕不等于醉駕酒駕不一定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一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